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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数易主车祸谁赔钱 律师:保存证据很重要
http://wzjg.66wz.com    2005-09-23 10:32  
   车子已经转让,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早就和车子没了瓜葛的原车主,难道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各位和“前车”还存有“名分” 的车主们,不妨看看日前判决的这起案件。

    案情详述

    原车主成了被告

    2002年12月22日,市民李先生将自己所有的一辆五菱面包车转让给吴某所有,当时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书,但因故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3 年6月,陈某又将该车投入到我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使用,期间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不料,去年7月21日,服饰公司的职工王某驾驶这辆面包车发生车祸,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此,被撞的行人周某将肇事司机王某、陈某以及原车主李先生列为被告,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98791.43元。在审理期间,法院依职权追加吴某及服饰公司为共同被告。

    为了一辆早已转让的车子,竟被推上了被告席,李先生觉得实在有些冤,便向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求助。

    官司分析

    胜诉可能有多大

    据代理律师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介绍,在早年的类似案件中,原车主很可能被判负垫付责任。不过,根据2001年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律师认为,李先生胜诉可能比较大。

    此外,李先生妥善保存着转让车辆时签订的书面协议,并带吴某到法院就当时转让的情况作了谈话笔录。 “这些证据,让李先生掌握了不小的主动权,打赢官司就更有把握了。”代理律师说。

    在法庭辩论中,律师提出:首先,李先生早已将车转让给吴某所有,而且车辆已经实际交付吴某使用,虽然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否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应属双方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中所处理的问题,与车辆交付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任何关系;其次,车辆在交付后,该车的行驶和营运是在实际所有人即买车方的控制下,李先生作为出卖人,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行驶和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任何利益,因此李先生作为登记车主即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不应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原车主不用赔钱

    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肇事的面包车登记在被告李先生名下,2002年转让给吴某所有,后吴某又将车交给陈某使用。至于该车是否转让给某服饰公司,因没有相关证据而没有予以认定。因此,今年7 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赔偿行人周某共计227322.28元,被告吴某及陈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这就是说,李先生不用为这起事故而赔钱了。

    律师提醒

    保存证据很重要

    这起案件虽然不太有悬念,但有一点值得强调:证据。像转让协议、双方交易时的收条、证明转让事实存在的文字等,都应有意识地取得和保存。当然,没有上述证据的话,也可以寻找其他证人、证言,但很可能麻烦不少,当事人应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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