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71号令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同时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必须在二年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超过二年所有成绩作废。为解决此规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驾驶学校已报名上车的学员中若科目一考试成绩单已经过期,但驾驶技能证明未过期的学员,务必于2006年11月前报名参加科目一考试,并完成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否则所有成绩作废,无法取得驾驶资格。请各驾驶学校通知学员,并以学校为单位抓紧落实。 (附学员名单)
温州市车管所考训科 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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