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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安局机关警用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http://wzjg.66wz.com    2005-09-22 16:55  


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安局机关警用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温州市公安局机关警用车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公安局

○○五年五月十八日

 

温州市公安局机关警用车辆管理规定

根据市“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通知》(温委办发〔2004〕180号)和省厅《关于今年以来涉警交通事故的情况通报》(浙公网传〔2005〕540)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警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05〕48号)的精神,结合我局警用车辆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警用车辆配备标准及购置程序

(一)本规定所称“警用车辆”指市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注册登记并悬挂警牌、公安“O”牌的机动车辆。

(二)警用车辆配备标准和使用方法要严格按照省厅和省控办的有关规定执行,规范公安警用车辆审报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标准、超排量、超范围配备车辆。

(三)警用车辆必须在控办核定的车辆编制数量内,按照上级有关标准来确定车辆新增数量。人员、机构没有变化的单位,警用车辆以报废更新为主,机构、人员增编的单位可适当增加。

(四)在外单位设立的公安联络点、工作点及所属企业单位不列入公安警用车辆配备范围。不得以有关单位出资购置车辆、公安机关办理牌证的形式,为公安联络室、工作点及所属企业单位配备警用车辆。

(五)警用车辆购置仍实行《车辆准购证》制度,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浙江省警务用车购买申报表》。表中内容要如实填报,申报内容不得空缺、涂改,在纸质申报审批的同时,应把所购车型及其他各项信息如实录入“浙江公安信息装备系统”,进行网上审批。

(六)各单位如需购置警用车辆,应在上年度预算中列入计划,后勤处根据当年财力安排情况,分清缓急,报局党委会审批。

(七)后勤处根据局党委会审批意见及省厅警用车辆年度分配计划,审核并落实购车资金后,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安部采购办统一进行采购。

二、警用车辆日常使用和管理方法

(一)各单位必须建立和落实车辆使用单位责任制,把车辆管理工作列入本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范围,确定车辆保管人员,切实管好本单位在用车辆。

(二)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教育驾驶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五条禁令”,自觉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不得以执行公务为由开特权车、霸王车,在非紧急公务情况下,不得乱开警灯警报器或超速行使,要接受和服从交通民警和督察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三)各单位配备的车辆必须用于公务,每日要安排好值班和备勤车辆。如遇双休日和节假日,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1-2辆值班车,以保证各类应急勤务的需要。各单位还要配备相应数量专职和兼职驾驶员。

(四)驾驶警用车辆,实行警用车辆驾驶准驾制。因工作需要驾驶警用车辆的民警、职工及正式借聘用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考试,取得“警用车辆准驾证”资格后方可驾驶。其中,民警须具有正式驾驶人资格,其他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驾龄且2年内未发生责任事故。

(五)驾驶员在驾驶警用车辆时,必须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警用车辆准驾证。如调离公安机关或因工作变动无需驾驶警用车辆的,应及时上交“警用车辆准驾证”。

(六)严禁将警车交给本单位无警用车辆准驾证人员或借给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警车用于非警务活动。

(七)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车辆派遣、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严禁擅自使用警用车辆,今后除值班备勤等日常用车外,出市区以外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并开具派车单随车备查。如遇紧急情况出车,事后应补办出车手续,确保运行规范。

(八)非因工作需要,严禁将警用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和风景旅游区。市局后勤处应会同督察部门不定期开展检查。

(九)110处警车和交通事故处理车必须由民警着警服驾驶。

(十)驾驶警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现场简易程序处理的例外),当事人要立即向交警、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后勤处,由后勤处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事故处理及保险理赔。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三日内将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民事调解协议、事故车辆修理费用等书面资料,报市局后勤处备案。

(十一)如警用车辆被盗、被抢,当事人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所在单位须同时向市局警务督察室和后勤处报告。

(十二)交警在受理涉警交通事故后,必须在12小时内报告警车或民警所属单位警务督察部门。

三、警用车辆维修保养及保险

(一)警用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均由各单位车辆专管员及驾驶员负责,要求做到勤保养、勤检修,保持良好的车况及车容车貌。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警用车辆已达到报废年限的,应予以报废,一律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变更用途或未经许可擅自转让,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警用车辆。

(三)凡需送厂修理的车辆,应由本单位专管员或驾驶员填写维修审批表,注明维修项目及维修预算经费,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送指定厂家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送修人员应认真核对维修项目及经费,审核无误后签字,作为报销凭证。车辆修理费逾三千元以上或需全车喷漆的,必须报后勤处装备科审核。

(四)各单位可自行选择一家必须具有独立法人代表资格、良好行业信誉和财务状况、汽车维修行业二类资质以上的汽车修理厂进行车辆维修和保养。

(五)各单位应选择一个油品供应质量信誉良好的加油站作为本单位车辆加油点,凭汽油发票实行“一车一卡一票”报销制度(即一辆车加一次油,开一张发票,并逐次在“登记卡”上登记耗油数和里程数)。汽油发票上耗油数与里程数不符合的,不予报销。

(六)警用车辆保险由市局后勤处按有关规定统一投保。

四、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

(一)公车私用或非因工作需要将警用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风景旅游区的,按《温州市公安局局规》有关规定处理;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从严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驾驶警用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按照交通法规处理,所需罚款一律由本人承担,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报销,并按照《温州市公安局局规》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违反公车管理规定,造成车辆被盗、被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责成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执行公务驾驶警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在交警部门处理的同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五)酒后驾车的,按照“五条禁令”的规定给予处理。

(六)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由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外,一律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警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被抢等情况,车辆所在单位或交警隐瞒事实、逾期不报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对其他违反警用车辆管理规定的,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局规》记分或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五、附则

(一)本规定自2005年签发之日起执行,原警用车辆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由市局警务督察室和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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