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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关于开展对民警使用违规车辆集中清理整治的通知
http://wzjg.66wz.com    2005-09-21 14:54  

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对民警使用违规车辆集中清理整治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公安队伍建设会议精神,针对近期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少数民警使用假牌照和外地牌照的机动车长期不检验等问题,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对民警(职工)使用违规车辆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

民警(职工)及其配偶、子女购买的,有下列情形的机动车(含摩托车):

(一)使用套牌、假牌的车辆;

(二)使用无牌、无证的车辆;

(三)没有按规定检验的车辆;

(四)没有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

二、清理整治要求:

(一)要统一思想认识。各级领导要从加强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促进警风好转、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民警(职工)使用违规车辆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加强公安民警(职工)私家车使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加强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和监督,着眼从源头治腐上下功夫,从健全管理制度上下措施,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上下力度。要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坚持个人自查自纠、单位领导审核把关、职能部门严格监督,以确保这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认真自查自纠。各地各单位都要在今年2月份开展的警务车辆和民警(职工)个人机动车调查排摸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再部署,每一位民警(职工)都要对私家车辆进行认真自查,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做好对问题车辆的整改自纠,做到该上牌的都要上牌,该检验的都要检验,该缴养路费的都要补缴,该报废的都要停用。

(三)要严格审核把关。各地各单位领导都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做到对本单位民警(职工)的私家车辆底数清,情况明,特别是对使用套牌、假牌、无牌、无证和没有按规定检验的车辆等,要确定整改期限,帮助落实纠改措施。其中,对应当检验而未检验的机动车辆(不含市外牌照),都要由民警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勤部门领导核准签字盖章后,统一凭《温州市公安民警(职工)违规车辆补办检验手续申请表》(附件二)到市交巡警支队车管所补办检验手续,补办检验手续至6月30日结束。

(四)要健全管理台帐。各地各单位都要以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为契机,在严格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所有的民警私家车辆都要逐一登记造册,统一建档备查,并对今后民警(职工)私家车辆的使用、新增和转让等变动情况,都要及时补登立档,实行动态掌握,长效管理。

(五)要加强管理监督。各级纪检监察、督察、后勤和交巡警等部门都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督促各地各单位认真搞好自查、自觉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还要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督察,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做到发现一件,认真查处一件,以巩固清理整治成果,确保今后管理工作取得长期实效。这次集中清理整治工作要在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各地各单位都要在7月5日前将工作情况上报市局纪委。

三、严肃工作纪律:

7月1日以后,凡是发生、发现和查获有下列行为的,都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同时,还要依照局规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恶果的,还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对仍在使用假牌、无牌、无证、套牌和违规不检验的车辆的,除按照《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外,一律按照《温州市公安局局规》予以处理。

(二)对仍在使用假牌、无牌、无证、套牌和违规不检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一律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三)对瞒报、不报、仍在使用假牌、无牌、无证、套牌和违规不检验的车辆的行为,一律从严处理。

(四)对不认真组织开展这次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的,或在今后工作中放任不管的单位,一经查实,一律按照《温州市公安局局规》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单位领导予以处理。

 温州市公安局

○○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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